(一)、公证、签章环节:指一国的公证机构或相应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本国法律规章对民事或商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文书进行书面证明的行为。
(二)、外交部签章环节:指文书出具国外交部对该公证机构或相应机构出具的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其目的是使一国文书易于在文书使用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办-理领事签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把关职能,维护一国文书的权威性。
(三)、领事签章环节:指公证文书使用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对文书上文书出具国最后一个签名或者印章真实性的确认和证明。这是文书发生域外法律效力的关键环节。
领事签章的整个程序要经过中国贸促会或公证处、外交部及使、领馆签章三个签章过程,所需时间、要求和费用按照各个使、领馆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企业应尽快办-理,以避免延误而造成损失。
领事签章的申办手续一般是企业提交的商业单据和文件经贸促会或其它公证机构签章后再由外交部领事司签章处签章,最后再送相应的驻华使(领)馆签章。
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事签章,而不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领事签章?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国家的外交或领事机构签章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签章,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的领事签章,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签章。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签章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签章,不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领事签章。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领事签章作为国家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领事签章是企业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的签章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签章手续。有了领事签章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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