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驻外大使馆不掌握国内公证处或其他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原则上不受理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文书的加签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正常程序补办加签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加签和文书使用国驻华大使馆的加签手续。
一些大使馆加签的个别要求:
*巴基斯坦大使馆涉及金额的商业文件不予加签;
*哥伦比亚大使馆要求授权书必须和营业执照一起加签;
*科威特大使馆要求Invoice必须与产地证及白色产地证一起加签
蓝色产地证必须与白色产地证一起加签
*利比亚大使馆单认产地证需附正本Invoice,按Invoice金额收费;
*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类的文件时,需提供生产许*可*证、销售证/书、GMP证/书、营业执照、授权书、产品承认说明;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领事工作进入发展新时期。包括领事加签在内的各项领事工作在整体外交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同时也越来越被老百姓所熟知。
什么是领事加签
领事加签与生活中常见的“产品质量加签”或“加签许可”不同,我们这里所讲的领事加签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加签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加签)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就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形象地说,人出国要办-理签证,而文书出国就要办-理领事加签了。
随着出口主体多元化,贸易方式多样化和单据形式种类复杂化,为了维护广大申请单位的切身利益,减少贸易磨擦,限度地降低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价格类、特殊商业INV等单据(证)划归以商事证明方式予以加签。
涉外商业单据 主要包括:
1、商业INV(限于L/C结汇且Invoice中不含任何“承诺性、性”条款);
2、重量单;
3、装箱单;
4、提单;
5、各类运输证明(如船证明等);
6、保险单;
7、其他用于结汇的单据或票据;
联系人:张娜 QQ:1320451403 手机:15O13916156